厦思政办〔2016〕97号
各街道办事处,区直各办、局,区工业园区管委会,各有关单位:
《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6年10月3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工作,促进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,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,提升企业、城市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和工业技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当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、统筹兼顾、专款专用、科学管理、加强监督的原则。
第五条 在思明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(企业、行业协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),符合奖励条件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。
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品牌奖励、标准化奖励、质量奖励、认证认可奖励以及技术改造奖励。
(一)品牌奖励
1.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。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,第二项起,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
2.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,第二项起,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3.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,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4.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,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,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。
(二)标准化奖励
1.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参与标准起草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,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参与标准起草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。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
2.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3.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(或分技术委员会)秘书处、工作组工作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;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或分技术委员会)秘书处、工作组工作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。
4.获得当年度“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”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。获得当年度“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”的单位,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(三)质量奖励
1.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,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,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2.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、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、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
3.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、30、20万元。
4.对获得“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”或“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”称号的单位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、30万元,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。
(四)认证认可奖励
1.对通过国际CMMI(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)三、四、五级认证的互联网企业,按照《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》(厦思委办〔2015〕61号)第二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。
2.对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(PCMM)认证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(ISO27001/BS7799)认证、IT服务管理(ISO20000)认证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(SAS70)认证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(OHSAS18001)认证的单位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
3.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
4.对获得“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”称号的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;升格为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”称号的企业,给予补足50万元奖励;升格为“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”称号的企业,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。
(五)技术改造奖励
1.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和技术改造。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“机器换人”技术改造,提高人均产出和生产效益。对上述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300万元(含)的项目,采用事后补助方式,按其投资额的10%予以奖励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2.支持两化融合。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
3.支持研发创新。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,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%给予补助,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
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:
(一)区科信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《申报通知》,编制《申报指南》并在区政府及科信局网站公布。
(二)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,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,区科信局、财政局复审,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。
(三)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单位(行业协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)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,由区科信局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。
第八条 区财政局、监察局、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,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,除依法追缴专项资金、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,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,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九条 同一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,每年不超过400万元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原《思明区关于调整颁发“质量立区”创中国名牌产品奖等奖项的规定》(厦思政办〔2007〕38号)同时废止。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,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,可选择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。
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